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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发表于 2008-12-16 12:50
提交给卫生管理部门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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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处理申请书
院方:惠州市****医院
当事人1:***,男,43岁,汉族,住址:惠州下角****.
身份证:1101****,为患者的丈夫。
当事人2:***,男,40岁,汉族,住址:四川***。
身份证:5101***,为患者的哥。
死者:李敏,女,37岁,汉族,怀孕5个月。住址:惠州下角****
身份证:510128197107051224。
有关事实:
患者李敏,因呼吸急促,2008年12月11日17时许,由救护车从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第一分院送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急诊科。其间,患者送至产科住院被拒收,退回急诊科。在急诊科救治至2008年12月13日14时许,医院称患者可以离开医院回家。2008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患者上洗手间回到房间后,突然晕倒,呼吸急促,当事人***即报打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其间,当事人对患者做人工呼吸。救护车约30分钟赶到现场,在现场抢救,3点30许,医生称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此前长期身体健康,没有出现过心脏及其它重大疾病。
我们认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院方存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1、在患者是高龄孕妇,病情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尚处于高度危险期的情况下,院方称患者可以离开医院回家。同时,患者在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并没有得到合理、妥善的救治。存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2、院方在清楚患者是前两日在急诊科救治的高危患者的情况下,12月14日凌晨的到场过程及现场抢救过程,准备不足、迟缓、抢救不力。
基于以上事实,当事人对院方在对患者的救治过程中的过失行为,是否与没能挽救生命相关存异议,向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做尸检。
当时人:
2008年12月15日
[ 本帖最后由 山水居 于 2008-12-18 00: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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