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惠州市国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映日兰庭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向惠州市惠阳区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所提出申诉:映日兰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筹备组未通知开发商,造成开发商不能及时参与筹备和选举,筹备组剥夺了开发商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房管局责成映日兰庭成立业委会不予备案,故此,我们进行分析该案是否违反法规、不符合法规而不予备案的说明。
关于映日兰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符合法规的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法规内容):
我们先来学习一下开发商所诉中提及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来源于):
第十三条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以上就是《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完整内容,共四段,其中第一段和第二段内容说明了业主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两种情形;第三段内容是说明了符合第一段和第二段内容情形之一的,当地政府有责任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四段内容说了筹备组由哪些人组成和组员数量,以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并推选出具体成员名单时的具体责任是: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部分(映日兰庭筹备组完全按照就《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所做的事实)
1、映日兰庭业主代表向秋长街道办递交了成立业主大会表决选举产生业委会的书面申请书,并获得了秋长街道办的书面同意回复《关于映日兰庭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请示函的回复函》,具体如下图,筹备组该步骤已经履行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一段、第二段和第三段内容的责任:
2、秋长街道办协助业主代表公示和推选筹备组具体成员,并在小区显著位置把《关于推选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公告》和《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进行了公示,具体如下图,该步骤筹备组履行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第四段内容的责任:
第三部分(筹备组组成人员居委会对通知开发商参与派人推选筹备组组成成员进行书面说明)如下图
从以上第一部分到第三部分证据完全说明映日兰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筹备过程中,完全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要求,我们在此盼请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不予备案的错误行政行为。附《关于映日兰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复函》:
我们将持续关注此事,敬请关注和期待